根据总书记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”讲话精神,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,一定三年,具体补助数额按照城市规模分档确定,直辖市每年6亿元,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,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。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,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%。
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、住建、水利部门联合申报。试点城市应将城市建设成具有吸水、蓄水、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,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。试点城市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应达到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——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(试行)》的要求。试点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,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另行印发。
此次海绵城市建设,对雨水管理、雨水收集综合利用在国内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契机。